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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