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第五条第五条利害关系方要求在初裁前举行听证会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利害关系方要求在初裁后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初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