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第四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方,包括反补贴调查中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均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