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
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