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

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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