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水行政处罚的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监督。 水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机制。 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涉案人员较多的事件,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实行挂牌督办。省际边界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流域管理机构挂牌督办。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