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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