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普通程序结案后三十日内,或者简易程序结案后十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三)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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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