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一)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已经移送管辖并依法受理的; (五)终止调查的; (六)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七)水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八)水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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