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