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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