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一条

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收缴罚款后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相关凭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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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