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一条
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收缴罚款后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相关凭证。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