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条

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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