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
第五条
下列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
下列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