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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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