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