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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