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调查终结,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