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一)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期限的; (二)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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