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水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