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调查取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 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者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等方式记录在案。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