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以及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四)制作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笔录。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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