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水行政处罚的依据。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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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