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