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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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