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