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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