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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