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水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