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水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制定管辖范围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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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