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水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省际边界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查处。 指定管辖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并对指定管辖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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