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水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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