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水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十条

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管辖水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