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车辆通行费的车辆; (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