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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