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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