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