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