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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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