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