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