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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