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九条

各边境省、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须通过以企业注册地为主及相毗邻的经国家批准正式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经国务院批准的江山、企沙、石头埠及果子山4个边地贸过货口岸包括在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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