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八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首先应是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边贸必备的设施和资金;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经营边贸的业务人员。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首先应是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边贸必备的设施和资金;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经营边贸的业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