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根据外经贸部制定的条件,由各边境盛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并由外经贸部抄送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根据外经贸部制定的条件,由各边境盛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并由外经贸部抄送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