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根据外经贸部制定的条件,由各边境盛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并由外经贸部抄送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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