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地在我国毗邻国家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商品品种由海关总署公布下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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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