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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