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三条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如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其合同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批准书》和出口许可证验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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