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二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