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一条

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下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边境盛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由其核发《批准书》。边境盛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每月将上述合同汇总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合同、由各边境盛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备案,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备案材料包括中外文合同及合同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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