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