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可以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系指我国与毗邻国家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旗)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