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九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报外经贸部审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批依据以下原则: (一)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边境地区外经公司,均可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国家批准的一类边境口岸所在边境地区,可选择一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报外经贸部审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批依据以下原则: (一)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边境地区外经公司,均可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国家批准的一类边境口岸所在边境地区,可选择一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