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九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报外经贸部审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批依据以下原则: (一)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边境地区外经公司,均可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国家批准的一类边境口岸所在边境地区,可选择一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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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