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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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