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六条

为及时掌握和了解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须将本省区每季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上报外经贸部,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情况汇总上报外经贸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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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