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三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出口除上述以外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宏观管理,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合同及各边境盛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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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